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應該如何確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應該如何確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應該如何確定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
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屬專屬管轄,應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