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定金和訂金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的定金和訂金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的定金和訂金的區別是什麼
1.定金指當事人一方爲確保合同債權實現,依照定金合同的約定,於合同訂立時或在合同履行前預先向另-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定金是合同雙方約定交付一定數量的金錢作爲質物,以作擔保之用,定金在性質上屬於金錢質。定金是合同的一種擔保方式,又是違約責任的一種承擔方式。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訂金不是一個規範的概念,在法律上僅作爲一種預付款的性質,是預付款的一部分,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不具有擔保性質。合同履行的訂金只能抵充價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數返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爲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