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的犯罪構成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的犯罪構成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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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煽動羣衆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爲。

煽動,即煽惑、鼓動,是指以鼓動性言語或文字勸誘、引導促使他人去實施犯罪活動的行爲。煽動的方式,包括用語言、文字、圖形等,透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或者利用演說、張貼、散發、郵寄等形式,煽惑、鼓動羣衆以暴力方式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

本罪所指羣衆,一般應理解爲三人以上的特定的或不特定的多數人,也就是說煽動的對象至少是二人,否則不構成本罪。實踐中掌握被煽動的“羣衆”,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宜機械地以人數多少衡量,應強調從被煽動人的範圍和煽動行爲指向對象上進行判斷。如果行爲人煽動一兩個人去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被煽動的人構成本罪,而原先的煽動者不構成本罪。如果原先煽動的人煽動的目的在於誘起他人產生的煽動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犯罪意圖,則應根據刑法第29條以教唆犯論處。

暴力,是指用武力或者其他強制性手段;“抗拒”,指抵抗拒絕,即故意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違反公民的守法義務,並公然對抗並拒絕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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