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調解程序有哪些,調解程序

民事糾紛調解程序有哪些,調解程序
民事糾紛調解程序
你好,以下是民事糾紛調解程序的相關內容

一、申請:

民間糾紛,應當有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的申請,申請可以採用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並有明確的當事人、申請事項和事實根據,直接報送糾紛所在地人民調解委員會。

二、受理:

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提交申請內容和相關規定決定是否受理;未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糾紛,一般勸說當事人先透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訴的糾紛,或其他執法機關正在處理的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不予受理。

三、調查:

糾紛受理後,人民調解委員會將開展糾紛調查、取證、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並作記錄。

四、調解:

調解時由雙方當事人或代理人陳述糾紛事實和理由,提出證據,調解員要查明事實,分清是非,並以公平公正爲原則,依法合理做出調處意見,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和解。

五、調解結果:

(一)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並由雙方當事人、人民調解員簽字,經調解委員會主任審覈後,蓋該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二)雙方當事人達不成協議的,由調解員出具“調解意見書”。調解民間糾紛,能夠即時調解的當場調解結案;不能當場調解的,自當事人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調解;特別疑難複雜的,可以延長半個月。調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申請人撤回申請或者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終止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