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子質量糾紛調解書

種子質量糾紛調解書
產品質量民事糾紛調解書怎麼寫

申訴人:陳某,住址,


被申訴人:李某,地址,


申訴的事實和請求:


申訴人陳某於2008年3月30日在被申訴人李某經營的某板材店購買了25張飾面板(61元/張,合計1525元)進行家庭裝修,後安裝後產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經二次底漆後所有飾面板表面開裂、起皮),必須重新返工,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特申訴至北侖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投訴熱線,要求協調處理。


調查覈實的情況:2008年5月27日上午,北侖區質量技術監督分局行政執法人員某某、某某根據申訴人反映的情況,對上述李某經營的某板材店進行了檢查,並對申訴人的家中進行了實地檢視,經覈實,申訴人反映的情況屬實,同時李某也承認所銷售的上述飾面板確實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並願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另外,被申訴人亦對申訴人主張的裝修返工(見返工成本計算單,複印件已留存於質監部門)成本基本予以認可。雙方並同意由質監部門對上述涉嫌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飾面板進行取樣並送交相關法定檢測機構進行檢測,該檢測結果將與本調解書一起作爲阿偉板材店與該批飾面板的寧波經銷商進行索賠的事實、法律依據。


根據上述情況,經本部門調解,雙方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申訴人和申訴人均同意由寧波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北侖分局執法人員某某、某某代表質監部門居中調解此次產品質量爭議案件;


二、被申訴人李某一次性賠償申訴人陳信軍的財產損失計人民幣10000元,該賠償款分兩次付清,第一次5000元於調解書簽訂之日由申訴人付至被申訴人處;餘款5000元由被申訴人於本調解書籤訂之日起三十日內付至被申訴人處。


三、上述賠償款付清後,申訴人保證不再追究被申訴人的任何產品質量賠償責任。


本調解書自簽訂之日起成立,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


本調解書一式三份,申訴人、被申訴人、調解人各執一份。


申訴人:


被申訴人:


調解人:


寧波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北侖分局


某某年某月某日


雙方一旦達成相關協議之後,就需要按照協議中的賠償措施以及所規定的相關是由來進行履行。雙方如果再次產生途徑的話,可以再次透過法律途徑來進行相關申訴。但是如果是違反了調解書上面的相關規定,再次進行申訴的話,法院可能不會接受所要求的相關賠償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