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合同種類

實踐合同種類
實踐合同種類
(一)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是合同當事人在訂立主合同時,爲了保證主合同的履行,簽訂從合同約定一方當事人預先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收回或者抵作價款的一種擔保合同。
    (二)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又稱寄託合同、寄存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將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稱爲保管人,或者稱爲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稱爲保管物,或者稱爲寄託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稱爲寄存人,或者稱爲寄託人。
    (三)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僅有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合同不能成立,必須要有實際的交付行爲,即合同是在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