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壞賓館貴重物品賠償

損壞賓館貴重物品賠償
貴重物品丟失的旅遊糾紛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遊客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行社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旅行社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本案的旅行社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明確提示老人在入住酒店期間妥善保管個人物品,亦未充分證明其提供的酒店符合當地三星級標準,因此旅行社存在一定的過錯,依法應當對二人財物的丟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但由於財物丟失的關鍵是由於孟某夫婦自身沒有妥善保管造成的,孟某夫婦需自己承擔大部分責任。因此出國旅遊,遊客要儘量妥善保管自身物品,出現貴重物品丟失,一定要第一時間聯繫導遊或領隊並報警,以確定丟失財物的事實及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