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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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賭博處罰標準

四川賭博處罰標準:根據《四川省禁止賭博條例》第十條參與賭博,一次輸贏金額較少的,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可單處或並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參與賭博,一次輸贏金額較大的。


(二)六個月內三次以上參與賭博,輸贏金額累計較大的。


(三)在公共場所設賭的。


(四)提供賭博場所或其他條件的。


(五)爲賭博巡風放哨,或在查禁賭博時爲參賭人通風報信的。


(六)聚衆賭博,情節輕微的。


第十二條有下列行爲之一,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單處或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參與賭博,一次輸贏金額巨大的。


(二)六個月內三次以上賭博,輸贏金額累計巨大的。


(三)因賭博受治安處罰後又參與賭博的。


(四)具有第十一條所列行爲之一,情節較嚴重的。


第十三條有下列行爲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予以勞動教養:


(一)參與賭博,一次輸贏金額特大的。


(二)六個月內三次以上賭博,輸贏金額累計特大的。


(三)因賭博受過三次治安處罰,繼續賭博的。


(四)聚賭抽頭,情節顯著輕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