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感情不和離婚條件財產分割

婚後感情不和離婚條件財產分割
婚後感情不和離婚條件財產分割

夫妻感情不和的認定標準: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爲,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爲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婚姻法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