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貴陽市政府拆遷補償

貴州貴陽市政府拆遷補償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爲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爲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爲。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爲,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爲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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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貴陽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糾紛應當如何解決



    目前處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糾紛案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簡稱《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簡稱《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簡稱《管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效力的認定只要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情形,即可認定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有效。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根據《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和第六條的規定,拆遷人必須是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