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

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透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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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家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

公司法在確認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的同時,對一些特定問題的討論等也規定了一些特別的程序,主要包括:(一)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透過。這一規定較通常的1/2以上表決權透過的規定,擴大了利益保護的範圍。(二)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但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三)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四)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於尚未形成會議召開方法,故應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五)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六)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七)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等。無論公司章程有無規定,股東會會議的有關問題涉及上述方面的,都必須按規定的程序執行。程序未作規定而章程有規定的,則可依章程規定的程序執行,以上是對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的相關解答,希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