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死亡被繼承人放棄繼承

被告死亡被繼承人放棄繼承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爲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爲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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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債務的被告死亡繼承人放棄繼承如何處理

放棄遺產繼承的法定代表人,不需要承擔債務。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債務人死亡後,其所留有的遺產無人繼承,歸國家或集體所有。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債權人合法債權受法律保護。如果遺產作爲無主財產後,債權人起訴,必須以承受這些財產的國家單位或集體單位爲被告提起訴訟,雖然可以同樣達到請求償還債務的目的,但是目前法律對此類案件並沒有明確的規定,被告的具體主體及權利義務,案件訴訟費及訴訟過程中支付的費用由誰來負擔,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同時也造成了當事人的訴累。因而在遺產實際處理前,繼承人放棄繼承與債權人之間仍存在權利、義務的衝突關係。

實踐中,雖然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繼承,但往往實際佔有遺產,普通民衆也認可該財產應該由繼承人所有,最終繼承人還是得到了遺產,使得繼承人“坐收漁利”,而無需清償被繼承人生前的稅款和債務。劉某父母作爲劉某遺產的實際管理人,不論其是否放棄繼承,仍應將其列爲被告。至於是否繼續進行實體審理,要分情況處理。若被繼承人有遺產,則繼續進行審理。由於債務人(被繼承人)有遺產,債權人的合法債權就應依法受到清償。在依法確認債權人債權的前提下用債務人的遺產償還債務。若被繼承人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依法終結訴訟。若被繼承人沒有遺產,但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而應當將其追加爲被告,繼續進行審理,由義務人在自己的責任範圍內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