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階段的聽證會

強制執行階段的聽證會
強制拆遷需要開聽證會嗎

1、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衆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2、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衆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


3、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爲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衆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所以,如果大多數認爲方案符合法規,那麼無需開聽證會。


拆遷機構進行拆遷必須要有合法的手續,政府主導的就應當有上級人民政府的批覆,如果是商業性質的拆遷的,就應當有當地人民政府的許可性檔案,如果拆遷機構是受政府的委託的,拆遷戶在起訴時就應當以人民政府作爲被告,拆遷機構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