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既遂判刑

故意傷害既遂判刑
故意傷害未遂和既遂應該如何區分
 您好,故意傷害未遂和既遂的區分可以看看我下面的詳細分析:   故意輕傷的,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即行爲人主觀上只想造成輕傷結果,而實際上未造成輕傷結果的,不宜以犯罪論處。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且已經着手實行重傷行爲,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重傷(未遂)論處。故意傷害致死的,屬於結果加重犯,行爲人主觀上對傷害持故意,對致人死亡有過失。   符合犯罪主體要件的行爲人,在傷害故意支配下實施了傷害行爲,造成他人身體傷害,達到輕傷程度的,即可認定爲故意傷害罪的既遂。故意傷害造成重傷的,包含兩種情況:一是行爲人明顯只具有輕傷的故意,但過失造成重傷;二是行爲人明顯具有重傷的故意,客觀上也造成了重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結果加重犯。故意傷害沒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認定爲故意傷害致死的未遂犯。   故意傷害致死的成立,客觀上要求傷害行爲與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主觀上要求行爲人對死亡沒有故意,但具有預見可能性。既然是傷害致死,當然應將死亡者限定爲傷害的對象,即只有導致傷害的對象死亡時才能認定爲傷害致死。但對於傷害的對象不能作僵硬的理解,尤其應注意事實認識錯誤的處理原則。易言之,在傷害對象與死亡者不是同一人的情況下,應根據行爲人對死亡者的死亡是否具有預見可能性以及有關事實認識錯誤的處理原則來認定是否傷害致死。(1)如果行爲人甲對被害人乙實施傷害行爲,雖然沒有發生打擊錯誤與對象認識錯誤,但明知自己的行爲會同時傷害丙卻仍然實施傷害行爲,因而造成丙死亡的,應認定爲故意傷害致死。(2)如果行爲人A本欲對被害人B實施傷害行爲,但由於對象認識錯誤或者打擊錯誤,而事實上對C實施傷害行爲,導致C死亡的,應認定爲故意傷害致死。因爲在這種情況下,根據處理事實錯誤的法定符合說,刑法規定故意傷害罪不只是爲了保護特定人的身體健康,而是爲了保護一切人的身體健康;只要行爲人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實施了傷害他人的行爲,結果也傷害了他人,就成立故意傷害罪,而不要求其中的“他人”完全同一。故意傷害致死也是如此。B與C的身體均受刑法保護,發生對象認識錯誤或打擊錯誤並不影響A的傷害行爲性質,理當以故意傷害致死論處。(3)如果行爲人張三對李四實施傷害行爲,既沒有發生事實認識錯誤,也不明知自己的行爲會同時傷害王五,由於某種原因致使王五死亡的,則難以認定張三的行爲成立故意傷害致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