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可以依法申請稅務行政複議

什麼情況可以依法申請稅務行政複議
什麼情況可以依法申請稅務行政複議
1、根據《稅務行政複議規則》(國家稅務總局令2010年第21號)規定:“第十四條  行政複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下列具體行政行爲不服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
(一)徵稅行爲,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徵稅對象、徵稅範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爲,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徵行爲等。
(二)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爲。
(三)發票管理行爲,包括髮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四)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五)行政處罰行爲。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爲:
(1)頒發稅務登記;
(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3)行政賠償
(4)行政獎勵;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爲。
(七)資格認定行爲。
(八)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爲。
(九)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爲。
(十)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爲。
(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爲。
(十二)其他具體行政行爲。
第十五條  申請人認爲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對具體行政行爲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時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所依據的規定的,可以在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以前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
(二)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
(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