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土地流轉制度有哪些形式

我國土地流轉制度有哪些形式
我國土地流轉制度有哪些形式
1、委託代耕。這種流轉形式可分爲農戶間自行協商和透過中介組織兩種形式。兩種形式都是農戶暫時無力或不願經營承包地,臨時把承包地交由別人代耕,原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力和義務都不變,稅費仍由原承包者承擔,時間、條件一般由雙方口頭約定。在目前種田效益低下和代耕時間短的情況下,這種流轉幾乎都是無償流轉,有的承包戶甚至向代耕者倒貼代耕費。   
2、轉讓。這是由村小組操作的流轉形式。二輪土地承包以來,一些農戶的家庭情況變化較大,如有的死亡絕戶,有的已達“五保”條件或喪失勞動能力,有的全家戶口遷走,有的已在城鎮立住腳,願永久放棄承包權。對這些情況,經村民會議研究後,由村小組收回重新發包,但由於目前想轉讓承包權農戶的比例較大,約佔30%,願接受承包權的很少,村組對轉讓十分慎重,一般都是找到接包者後才同意收回承包權。全省約40萬畝。   
3、租賃。這種形式主要是由鄉鎮府或村委會進行操作,鄉鎮府或村委會透過各種途徑聯繫外地和本地的經營者,由經營者與鄉鎮府或村委會簽訂租賃合同,農戶與村小組簽訂有關合同,取得土地經營權,再召開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表決,由村小組委託鄉鎮府或村委會與承包商簽訂租賃合同,村小組負責土地調整連片,用水、用電、機耕路修建、農田整治等必要的前期開發,有的是鄉鎮府或村委會負責,也有的是承包者自己負責。這種形式的好處是承包商一般都實行規模經營,效益好,合同時間長,解決拋荒較徹底。不足之處有兩點,一是願意從事農業的承包商不多,土地流轉的有效需求不足;二是由於少數農戶以30年承包合同不可改變爲由拒絕調整,連片工作難做。   
4、土地互換。這種形式也分爲村小組出面操作和農戶之間自發進行兩種類型。由於規模經營和調整農業結構的需要,必須進行土地連片,因涉及到農戶有的不願放棄土地經營權,村小組必須將別處的承包土地與之互換,並根據土地的級差地租進行補償。全省約20多萬畝。舒城縣千人橋鎮已置換土地1000畝,他們主要採用兩種做法,一是將不在連片範圍內而又願意放棄土地經營權的農戶的承包地,與連片內部分農戶的耕地置換。二是以連片範圍以外的拋荒田置換連片內的土地,村裏給予適當的復耕補助。這些都是實行農業規模經營的必要手段,但由於土地級差地租難以評估,工作量大,如遇到“釘子戶”操作較困難。   
5、土地入股。這種形式主要是由鄉鎮府或村委會操作。就是農民把自己承包地的承包權作價折股參與開發。全省約10萬畝。如舒城縣千人橋鎮重陽村6個村民小組,把土地租給“中化建公司安徽分公司”培育苗木花卉,每畝年分紅150元,農戶自己承擔稅費,這種形式缺點是農戶的紅利是以固定金額發放的,不能體現出“風險共擔、利益均沾”的原則,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股份制。   
6、招標拍賣及其它形式。拍賣是由鄉鎮府或村委會操作的一種方式,對集體“四荒”進行開發,實行公開競標拍賣。舒城縣高峯鄉新棋、青松兩村抓住萬佛湖旅遊開發機遇,拍賣庫區水上荒山、荒島,面積907畝,由外商投資開發旅遊項目。這種方式的弊端是“四荒”拍賣後的收入往往一次性付給,同時,大多數地方用來辦集體企業,這樣的企業經營容易出現問題,往往“肥了和尚窮了廟”,一旦企業破產,羣衆不能長期從中獲益。這就是農村土地轉讓流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