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迴避誰

民事訴訟迴避誰
迴避民事訴訟
迴避的法定情形及適用對象:

民事訴訟法》第44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爲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近親屬通常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關係。

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指案件處理的結果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到法官或其他有關人員的利益。

其他關係,指除上述關係外的、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的足以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關係,如師生關係、同學關係、朋友關係等。

同時,《迴避規定》細化了應當迴避的情形。

迴避適用的對象首先是法官和陪審員,其次是書記員、執行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