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贍養糾紛的判決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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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糾紛的判決書
你好,你要諮詢的贍養糾紛的判決書的問題,委託代理人羅某甲。

委託代理人龔筱標,湖南志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羅某乙。

委託代理人朱雲芳,桂陽縣東昇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張某甲與被告羅某乙贍養糾紛一案,本院於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周海兵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託代理人、被告及其委託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己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現年86歲,生育了4個子女,自1994年來,原告喪偶且無勞動能力。在此過程中,長子羅某甲與被告按農村風俗達成贍養協議輪流贍養原告,但是被告未按協議履行贍養原告的義務,對年老體衰的原告不聞不問。爲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贍養原告6年或者每月支付贍養費2000元。

爲支援其訴訟請求,原告向本院提交證據材料如下:

1、原告身份證複印件,擬證明原告的身份情況及訴訟主體資格;

2、原告的社保登記表複印件,擬證明原告是低保戶的事實;

3、協議書複印件,擬證明被告與長兄羅某甲曾達成贍養協議的事實;

4、病危通知書、證明書、出院證明書,擬證明原告多次因病住院,住院期間被告未照顧原告的事實;

5、證明書,擬證明被告沒有贍養原告的事實。

被告辯稱,原告所訴與事實不符。被告一直在履行贍養原告的義務,願意繼續每月支付500元贍養費給原告。爲支援其答辯主張,被告向本院提交證據材料如下:

6、被告身份證複印件,擬證明被告的身份情況及訴訟主體資格;

7、常住人口登記卡複印件,擬證明被告家庭成員的基本情況;

8、匯款憑據原件,擬證明被告自2013年6月起每月至少支付原告500元贍養費的事實;

9、被告的工資證明和妻子張某乙的工資表原件,擬證明被告每月家庭收入狀況;

10、精神病醫院的門診收費票據,擬證明被告因原告走失而導致精神病復發,到醫院治療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