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16條內容

工傷保險條例16條內容
工傷保險條例》的內容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七級傷殘爲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爲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爲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爲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並且在法律中是有嚴格規定的。司法鑑定對於傷殘等級的鑑定的過程也是非常嚴格的,目的就是確保鑑定的結果準確,讓大家能夠得到一個合理的賠償。當然在大家申請受傷等級鑑定之前,一定要準備好所有的材料,以免材料不全帶來的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