釘子戶不願意被拆怎麼辦

釘子戶不願意被拆怎麼辦
釘子戶不願意被拆怎麼辦
1、拆遷人依法提出強制拆遷申請。
提出強制申請時,應當提交7種資料,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裁決調解記錄和裁決書;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被拆遷人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被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週轉用房或補償資金證明。被拆遷人拒絕接受補償資金的,應當提交補償資金的提存證明;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2、作出行政強制拆遷決定。市、縣人民政府收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行政強制拆遷申請後經過審查,對應當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的,應作出書面的准予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同時責成被拆遷人所在地的有關部門(執行部門)實施強制拆遷,強制拆遷決定書應載明行政拆遷的日期,該日期不得少於15日,以便督促其自動履行搬遷義務。該裁決書已按送達方式送達。
3、進行執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單位代表到現場作爲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拆遷房屋及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並作好執行筆錄。該筆錄應由執行人、見證人(在場人)、公證人簽名。
4、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爲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