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賣店經營轉讓合同

專賣店經營轉讓合同
連鎖專賣經營方式

1、乙方必須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在當地工商、稅務部門辦理合法的登記手續,開辦獨立的專賣店,或在商場、超市中以店中的形式經營。乙方自籌資金,自負盈虧,自主經營,承擔一切經營債務。


2、連鎖店應配備有相應的通訊聯絡設施,如電話、傳真或計算機,以便快捷收發相應的商務檔案資料。


3、乙方連鎖店在未經甲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擅自銷售非甲方的產品和更改甲方制定的全國統一零售價格。銷售過程中,部分產品零售價根據當地市場狀況需要下調的,可報甲方總部,批准後方可執行。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權利


(1) 甲方有權根據全國各地市場發展變化情況對乙方的貨物品種配備方案提供建設性、參考性意見;


(2) 甲方有權對乙方的經營狀況、貨品銷售、庫存、執行價格等情況隨時進行檢查覈對;


(3) 乙方如果違反合同規定的自身權利與義務,造成甲方企業形象嚴重受損,甲方有權單方面提前終止合同,並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相關經濟及名譽損失;


甲方的義務


1、嚴格執行“區域限制發展加盟店”的總原則。乙方加盟 所在一定區域範圍內,(2公里範圍內,校區範圍除外),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再授權於第二者同樣的經營權;甲方必須保證貨源充足,提供乙方辦店所需相應的檔案、資料等;


2、負責隨時提供系列產品供給乙方,並不斷設計開發系列新產品;


3、全程向乙方提供定期或不定期的專業培訓,包括加盟店實施標準化管理;


4、甲方負責向乙方提供統一的加盟店裝修方案(以電子光盤和彩稿)形式,並在乙方加盟店開業前提統一宣傳用品;


5、提供乙方《加盟培訓手冊》並指導協助乙方全方位開發和佔領當地市場。


6、甲方負責向乙方提供新品促銷海報、燈箱片。


7、甲方免費提供宣傳單的製作和設計,印刷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