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竟業限制

勞動法竟業限制
竟業限制期勞動者經濟補償額多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至於補償金額的多少,如果在合同中有約定,按照約定支付。如果沒有約定,根據2012年最高院出臺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