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中以其他方法如何理解

搶劫罪中以其他方法如何理解
搶劫罪的其他方法怎麼界定

這是屬於局部性兜底條款。任何法律都需要適當的彈性,以期適應社會生活的千變萬化。同時,在對某一用語作出解釋時,應當在問題的體系內解釋,同時使之與體系內的其他用語相協調。因此,此處的“其他方法”應與前兩種手段具有質的同一性,指與“暴力”、“脅迫”的危害性相當的、會導致被害人難以反抗的、通常會被行爲人所採用的手段。筆者認爲,“其他方法”是指對被害人故意施加某種力量或強制,使其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


如:使用藥物麻醉、用酒將被害人灌醉、使用催眠術等。若被害人處於該種狀態與行爲人無關,而行爲人只是利用了這種狀態,乘機取走財物的,則不是搶劫罪。如:李某騎車過快,不慎將一名老者撞倒,老者受傷倒地動彈不得,其包裹甩在一旁。李某起身後,撿起包裹,迅速騎車離開。此例中,李某隻是利用了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狀態,而非故意製造這種狀態,因而李某的行爲屬於搶奪罪(如果數額較大的話)。再如:王某流竄作案。一日來到了站臺上。此時,一列旅客列車緩緩進站,王某看見一名旅客將手搭在車窗外,其手腕上帶着一塊名貴手錶。王某迅速衝上前去,一把將旅客的手錶拽下,逃走。顯然,與行爲人相比,旅客處於不利地位,處於不能立即反抗或難以立即反抗的狀態,王某利用了這種狀態,因此不構成搶劫罪,構成搶奪罪。常見的情況如行爲人出於殺害、傷害或強姦等目的使被害人昏迷或死亡後,又見財起意,拿走被害人財物的,則屬於盜竊罪(如果數額較大的話)。實踐中,暴力手段、脅迫手段、其他方法經常會被行爲人共同採用,如色情誘惑搶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