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後半年沒執行,法院會判決執行不

法院判決後半年沒執行,法院會判決執行不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覈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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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執行判決

 一、法院判決不執行的後果有哪些   法院的判決是賦予國家強制力的,你應該主動履行。如果不履行有三個後果:   1、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執行措施很多,可以對你的住宅進行搜查,包括拍賣、變賣、扣押你的財產,凍結你的銀行帳戶,還可以查封你的住宅。   2、如果拒不執行,法院可以處於15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下罰款,並且可以重複適用。   3、拒不執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情節嚴重的,就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構成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會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就算經過了以上處罰,行爲人還是要承擔賠償責任,除非永遠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如果只是暫時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會中止執行,等到行爲人有財產可以執行的時候,法院就會恢復執行。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爲依法懲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確保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依法執行,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就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   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第二條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爲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爲,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二)僞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透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衆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第三條 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條 本解釋第三條規定的自訴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 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第五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或部分執行義務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第七條 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第八條 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佈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檔案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爲準。

上面是法院不執行判決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