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公安局行政處罰上訴狀

不服公安局行政處罰上訴狀
公安局作出的警告與行政處罰的關係

由《行政處罰法》第八條可知,警告屬於行政處罰的一種,但根據我國《公務員法》,行政處分的種類有六種,從輕到重依次爲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既然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都含有警告,那麼公安局作出的警告到底是屬於哪一類別的呢?


行政處分中的警告所依據的是《公務員法》,處罰對象自然就是國家公務人員,對普通老百姓是沒有效力的。行政處罰中的警告所依據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對象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相關規定的社會人員(公民)。這其中自然也涵蓋了公務員。公安局作出的警告主要是針對違反治安條例的公民,不具有公務員的特殊身份,其目的是維護社會秩序,對破壞分子進行警告和處罰。所以,公安局作出的警告屬於行政處罰,並不是僅僅作爲公務員處罰手段的行政處分。


首先就是我國行政處罰他指的是對於違反行政法規的人來說所作出的一種處罰。其次就是行政處罰的種類確實包括了警告。所以說,公安局做出的警告他是屬於行政處罰的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