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過罰的條件

行政處罰法過罰的條件

行政處罰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爲。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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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過罰相當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爲依據,與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該規定就是常說的實施行政處罰應遵守的“過罰相當”原則。

對違法行爲實施行政處罰,如果僅僅依法律對某類(種)違法行爲的規定予以處罰,僅僅實現了處罰法定及一般的公平,實現不了過罰相當的原則。要實現過罰相當原則,就需在處罰法定的基礎上,針對違法行爲的不同情節,社會危害程度,違法構成要件以外的事實,如事後行爲,處罰的目的,社會效果,國家當前的政策等諸因素綜合考慮,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以上就是行政處罰法過罰相當的具體規定,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