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的撫養權應當怎樣變更呢

小孩的撫養權應當怎樣變更呢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小孩的撫養權應當怎樣變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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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的撫養權應當怎樣變更呢
小孩的撫養權可以透過以下兩種方式變更:
1、離婚後父母雙方可以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
2、離婚以後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請求法院變更子女的撫養權: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第五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