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送養

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送養
無力撫養小孩能否送養

《婚姻法》: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1,符合的,孤兒的監護人、社會福利機構、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均可以作爲送養人。收養法》對送養有規定,有特殊困難的親生父母才能作爲送養人,他們可以先找到收養人,然後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辦理收養手續,民政部門同時會對送養人的情況進行覈實,並對雙方進行登記備案,確定雙方是否符合送養和收養條件。


2,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纔可以單方送養,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並且必須去政府部門登記。


3,收養是擬製血親的親子關係藉以發生的法定途徑。需經一系列申請、審查、辦證的合法性認可。透過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私自進行領養,這種以“非官方”的方式達成的收養協議是違法的。如果出賣親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