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交納房產土地稅的全稱

企業交納房產土地稅的全稱
企業內的慌地是否繳納土地稅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稅地字[1998]015號)檔案規定:“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爲準;尚未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


對企業尚未利用的閒置土地,應出具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或認定書,經企業自行申報可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否則都應繳納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