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責任保險制度

食品召回責任保險制度
產品召回保險與產品責任保險的關係

產品具有缺陷肇致損害,系現代工業消費社會之重要問題。爲保護消費者利益,健全產品檢驗品質管理制度,防範於未然,固屬重要。但確立產品責任,亦不可忽視,一方面是被害人得到適當之救濟;另一方面,亦促進商品產銷者(尤其是商品製造人)採取更積極之措施,以提高產品之安全性,減少損害之發生。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爲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爲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標的僅限於賠償責任。隨着傳統民事責任理論的修正與變革,對責任保險制度產生了重要影響。產品召回責任正是爲了彌補“無損害,即無賠償”的事後救濟的民事責任理論的弊端而產生的。產品召回責任風險的客觀存在以及產品召回相關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成爲傳統責任保險範圍擴大的內在動因。產品召回保險與產品責任保險同屬於責任保險的範疇,具有同樣的分散風險的功能,可以有效地降低生產企業的損失。兩者同時又存在諸多區別。


法律依據不同。產品召回制度解決產品存在的系統性缺陷,由於系統性缺陷所帶來的危害涉及到爲數衆多的消費者羣體以及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屬於公法調整的範圍。因此,產品召回保險的直接法律依據主要是具有公法性質的法律規定。而產品責任保險主要是以具有私法性質的產品責任法爲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