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如何爭奪撫養權

母親如何爭奪撫養權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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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該如何爭奪孩子的撫養權?

一、證明自己更適合撫養子女1、自己工資收入、教育程度優於對方的,可收集工資表、納稅證明、學位證書等證據;2、子女隨自己生活時間較長,或者由自己的父母照顧更多的,可以由居委會開具證明、鄰居提供證人證言等予以證明;3、自己居住環境優良、就學條件便利的,可提供相關證明;4、自己的父母願意幫助帶孩子的,可收集父母的身體情況、自願帶孩子的意願等相關證據;5、自己工作表現、思想品質的單位證明;6、子女在兩週歲以下的,女方可以提供子女的出生證明;7、能夠證明自身條件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其他證據。二、證明對方不適合撫養子女對方有以下情況,不利於子女成長的,可以收集相關證據予以證明:1、對方有婚外情的;2、對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惡習的;3、對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4、對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5、能夠證明對方不適合撫養子女的其他證據。三、其他1、子女十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爭取孩子選擇與自己生活;2、自己不能生育或者再次生育的機率較小,可提供相關醫療單據;3、自己無子女,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