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量刑湖北標準

職務侵佔量刑湖北標準
職務侵佔量刑湖北標準具體是怎樣的?
一、侵佔罪與職務侵佔罪的區別   職務侵佔罪是指刑法第271條規定的公司、 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數額較大財物非法佔爲己有的行爲。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爲。侵佔罪與職務侵佔罪的區別主要如下:   (一)主體要件不同。   二者雖均爲特殊主體,但前罪主體是財物代爲保管人;後罪主體則爲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除外。   (二)危害行爲不同。   前者危害行爲是復行爲,含非法佔爲己有及拒不退還二行爲要素,其中非法佔爲己有是指變持有爲所有的行爲即侵吞,而不是非法佔有目的支配下的一切行爲。後罪危害行爲則含非法佔有目的支配下諸多行爲類型,如侵吞、竊取、騙取等。   (三)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同。   前罪行爲人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抑或行爲人根本就未有任何職務;後罪行爲人卻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若某公司員工甲在日常生活中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爲己有且拒不退還,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則只能構成侵佔罪。   二、2016職務侵佔罪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