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明示默示

民法總則明示默示
爲什麼放棄遺囑繼承權要明示而放棄遺贈只需默示?
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因此如果你放棄的話對你而言也不是很大的損失,如果不是明示的方式的話對於其他人來說這個權利狀態是十分不穩定的,但是因爲遺贈獲得了這樣的利益。到期沒有表示的我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其實也是要求你如果要接受遺贈的話要明確地告訴別人。而遺囑繼承人自繼承開始後,是對自己本身多擁有的權利的放棄,放棄繼承權必須於此期間內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視爲放棄受遺贈”,因此默示的方式就可以了,就像物的拋棄要明示一樣的:“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原本你是沒有這樣的利益,就像射幸行爲一樣差不多。我個人認爲做這樣的規定是因爲一般法定繼承是繼承人的正當權利,遺產分割前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以確定權利的狀態,則視爲接受繼承,而對於遺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