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資專業委員會成立

投融資專業委員會成立
業主委員會成立的程序
第十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