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完畢後剩餘債權

破產清算完畢後剩餘債權
破產清算完畢後剩餘債權
破產清算後剩餘的債務應該清償。公司根據法定的程序進行註銷,要成立清算小組進行公告清理債權和債務,經過公告的四十五日之內,債權人沒有申請債權則相當於自動放棄。如果沒有公告且沒有進行清算,則由股東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可以查詢工商檔案,檔案中會有該公司的債權和債務的承受人,由承受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
《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