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中止重新執行程序

執行中止重新執行程序
執行程序

原告勝訴後,被告就應依判決向原告歸還借款、利息等,若被告仍然不履行,原告可依最終的生效判決要求法院執行被告財產,若原告已申請財產保全,則法院可直接執行被告被查封的財產,若原告之前未提財產保全,也可在執行程序向法院提供財產線索,請求法院執行,實現原告債權。


在遇到借條被改了的情況,首先需要明確一點,該借條的修改是否是欠條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後,主願修改的,如果是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進行修改的,那麼該借條還是有效力的。我們在簽訂欠條的時候,應該考慮借款方是否具有履行債務的能力,以及其信譽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