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明身份的外籍人員行政拘留有何規定

對不明身份的外籍人員行政拘留有何規定
對不明身份的外籍人員行政拘留有何規定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一十三條對外國人國籍的確認,以其入境時有效證件上所表明的國籍爲準;國籍有疑問或者國籍不明的,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協助查明。   對無法查明國籍、身份不明的外國人,按照其自報的國籍或者無國籍人對待。      第二百二十八條對外國人作出行政拘留、拘留審查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限制活動範圍的決定後,決定機關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將外國人的姓名、性別、入境時間、護照或者其他身份證件號碼,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及有關情況,違法的主要事實,已採取的措施及其法律依據等情況報告省級公安機關;省級公安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有關情況通知該外國人所屬國家的駐華使館、領館,並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外事部門。當事人要求不通知使館、領館,且我國與當事人國籍國未簽署雙邊協議規定必須通知的,可以不通知,但應當由其本人提出書面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