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一下脅從犯及其刑事責任

問一下脅從犯及其刑事責任
問一下脅從犯及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8條的規定,脅從犯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脅下不完全自願地參加共同犯罪,並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較小作用的人。如果行爲人起先是因爲被脅迫而參加共同犯罪,但後來發生變化,積極主動實施犯罪行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則不宜認定爲脅從犯。由於脅從犯是共犯人的一種,具有犯罪故意與犯罪行爲,故行爲人身體完全受強制、完全喪失意志自由時實施的某種行爲,以及符合緊急避險條件的行爲,不成立脅從犯。對於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