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開放二胎政策利弊

國家開放二胎政策利弊
國家二胎政策開放之前生的二胎在二胎政策開放後,是否還會處理
一、法律允許有利追溯  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的一般原則,理由是法律不能要求行爲人以今天的規則要求昨天的行爲,即要求其承擔自己從未期望過的義務。但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並非絕對。目前各國採用的通例是“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認爲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新法。我國《立法法》第八十四條亦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爲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做的特別規定除外。因此,法律允許有利的溯及既往。  二、從立法者目的來看  國家放開計劃生育政策啓動單獨二胎新政,是爲了緩解結構,緩解老齡化帶來的社會福利壓力。同時也是爲了讓更多獨生子女家庭有保障,降低了年輕人以後贍養老人的壓力,降低單獨家庭的“失獨”風險。新政策的出臺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好事,是逐步放開生育政策的一個過程,根據立法者本意只要當事人符合生二胎的要求,且在政策出臺後未被徵收社會撫養費,即應不認定爲超生。  三、如果認爲需要繳納社會撫養費,則該行政行爲不具有合理性  單獨二胎政策出臺賦予了單獨家庭生二胎的權利,如果將政策出臺日之前生的小孩認爲是超生的話?那政策出臺後十個月之類生的小孩是否都屬於超生呢?因爲這些小孩都是在政策出臺前就已經成爲了胎兒。如果認爲之前出生的小孩需要繳納社會撫養費,而政策出臺第二天之後出生的小孩不需要繳納費用的話,違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且行政行爲不具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