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時應如何打借條,借條能否作爲打官司的證據

借款時應如何打借條,借條能否作爲打官司的證據
借款時應如何打借條,借條能否作爲打官司的證據
當事人在借款時,應在借條中寫明借款人與貸款人的基本身份資訊、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等重要內容。借條能作爲打官司的證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都可以作爲打官司的證據。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