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怎麼纔會拘傳

法院怎麼纔會拘傳

爲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爲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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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拘傳的適用條件

拘傳,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況下強制被告到庭的一種強制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的規定,適用拘傳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必須到庭的被告。

第二,對必須到庭的被告已經兩次傳票傳喚。

第三,必須到庭的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以上三條同時具備時,人民法院才能適用拘傳措施。

適用拘傳措施,由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提出意見,報經本院院長批准,並填寫拘傳票,直接送達被拘傳人,由被拘傳人簽字或蓋章。在拘傳前,應向被拘傳人說明拒不到庭的後果,經批評教育仍拒不到庭的方可拘傳其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