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五年以後無效宣告

商標註冊五年以後無效宣告
商標註冊五年以後無效宣告
1、絕對理由已經註冊的商標,如果不具備可視性、顯著性和合法性的,可以被宣告無效。

另外,“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也屬於商標無效的理由。

2、相對理由構成商標權相對無效的原因是商標權同在先取得的權利或其他合法權益相沖突。

主要包括:

因與他人在先權利衝突而無效;

因侵犯他人馳名商標權而無效;

因搶注他人未註冊商標而無效;

因違反代理或代表的規定而無效。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有規定: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