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法院財產保全

南安法院財產保全
法院財產保全
一、若被申請人提供擔保了,則保全解除;二、若被申請人沒有提供擔保,則保全期限由法院來決定,但凍結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三、法院可以自行或依申請人的申請對保全措施予以續保或者採取新的保全措施。四、訴訟前、訴訟中及仲裁中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進入執行程序後,自動轉爲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