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加收滯納金的情形有哪些

不予加收滯納金的情形有哪些
不予加收滯納金的情形有哪些
1、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2、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32條規定加收滯納金。
3、納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27條的規定,經稅務機關覈准延期申報並按規定預繳稅款的,在覈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時,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32條關於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而被加收滯納金的規定。
4、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6章規定做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徵稅款的,應當補徵稅款,並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
5、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繳稅憑證上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爲1元以下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爲零。
6、納稅人按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後,清算補繳的土地增值稅,在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補繳的,不加收滯納金。
7、納稅人未經批准佔用應稅土地,應稅面積不能及時準確確定的,主管地稅機關可根據實際佔地情況覈定徵收耕地佔用稅,待應稅面積準確確定後再結清稅款,結算補稅不加收滯納金。
8、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
9、其他不予加收滯納金的情形(比如因關聯交易調整補繳的資源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