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屬於金融詐騙罪

合同詐騙屬於金融詐騙罪

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發生在金融領域的犯罪活動也急劇增加,其中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爲危害最大的經濟犯罪活動之一,其嚴重破壞了國家的金融財稅秩序和社會秩序,直接危害到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金融詐騙犯罪已成爲當前金融領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範和打擊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爲世界各國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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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屬於什麼罪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

1、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進行區分:

一般情況下,合同詐騙犯罪往往與合同糾紛交織一起,罪與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要劃清它們的界限,大體有三種情形:

(一)內容真實的合同,即行爲人是在有實際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籤訂的合同。

這種合同的簽訂,表明了行爲人在簽訂合同時有進行經濟往來的真實意思,並非旨在詐騙他人錢財,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精神,即使合同簽訂後沒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屬於詐騙犯罪。但是,有的行爲人以有限的履約能力和他人簽訂大大超過履約能力的合同,就另當別論了。以超出自己履約能力的合同簽訂後,行爲人積極落實貨源,設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終沒有完全履約,也不能認定爲詐騙罪。但若行爲人在合同簽訂後,並沒有設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詐騙他人財物的企圖了,此時就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二)內容半真半假的合同。

就是那種行爲人只具有某種履行合同的意向,就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其內容帶有半真半假的性質。這類合同客觀上已經具備部分履約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許多條件的制約。如果行爲人有履約意圖,客觀上也爲履行合同作積極努力,最後因種種客觀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認定爲詐騙犯罪。相反,如果行爲人借有部分履約能力之名行詐騙之實,沒有爲合同的進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了。

(三)內容完全虛假的合同,即行爲人是在完全沒有履約能力情況下籤訂的合同。

行爲人在主觀上就沒有準備履行合同,佔有他人財物的動機明顯,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但行爲人主觀上無長期佔有他人財物的意圖,只是想臨時借用,待將來有收益後再行歸還對方的,一般不宜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2、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爲的界限

本罪也往往同民事欺詐行爲交織在一起,但是二者也有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主觀目的不同。民事欺詐是爲了用於經營,藉以創造履行能力而爲欺詐行爲以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並與其訂立合同,不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只希望透過實施欺詐行爲獲取對方的一定經濟利益,而合同詐騙罪是以簽訂經濟合同爲名,行詐騙對方財物之實。

2、欺詐的內容與手段不同。民事欺詐有民事內容的存在,即欺詐方透過商品交換,完成工作或提供勞務等經濟勞動取得一定的經濟利益。而合同詐騙罪根本不準備履行合同,或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擔保。合同的民事欺詐一般無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條款或內容爲主,如隱瞞有瑕疵的合同標的物,或對合同標的物質量作虛假的說明和介紹等;而合同詐騙罪的行爲人是爲了達到利用合同騙取財物的目的,總是千方百計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虛假的姓名、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等騙取受欺詐方的信任。

3、欺詐財物的數額不同。民事欺詐行爲騙取財物數額較小,合同詐騙罪則需達到較大數額。

4、欺詐的法律後果不同。民事欺詐是無效的民事行爲,當事人可使之無效。若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引起訴訟,則由民事欺詐方對其欺詐行爲的後果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而合同詐騙罪是嚴重觸犯刑律,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爲,行爲人對合同詐騙罪的法律後果要負擔雙重的法律責任,不但要負刑事責任,若給對方造成損失,還要負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