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壞賬損失備案

應收賬款壞賬損失備案
應收賬款壞賬損失備案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後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於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於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於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註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於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於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七)屬於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企業逾期3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爲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爲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5萬元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爲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爲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以上就是應收賬款壞賬損失備案的條件,請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