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酒駕處罰條例

廣東酒駕處罰條例
酒駕處罰條例詳情
你好,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15日以下拘留和暫扣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與之相比,修正案草案將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改爲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增加了5年內禁駕的處罰。 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對醉酒駕駛機動車行爲作出上述刑事處罰規定後,不需要再實行拘留處罰,因此,修正案草案刪去了對醉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爲人拘留的規定。 根據修正案草案,對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將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改爲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這意味着,一次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駕駛人將永遠失去從事這一工作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