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

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爲,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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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的問題

  一、協議離婚:  1、離婚登記手續:  (1)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離婚登記。申請時,應持居民身份或戶籍證明和《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查明情況屬實,准予登記,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  (2)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雙方要求離婚但對於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應當向法院起訴離婚。2、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二、訴訟離婚:  1、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應準備、提供以下法律文書和證據材料:  (1)要求與被告解除婚姻關係的民事起訴狀三份,給法院兩份,自己留一份;  (2)《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三份,複印件給法院兩份,自己留一份;  (3)原告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一份,複印件交給法院;  (4)被告的身份證複印件一份,交給法院;  (5)孩子的出生證明原件及複印件三份,複印件給法院兩份,自己留一份;  (6)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符合《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離婚必備條件的證據材料三份,給法院兩份,自己一份;  (7)其他主張自己訴訟請求成立的證據材料三份,給法院兩份,自己一份  2、法律依據:《婚姻法》(2001修正)、《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