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交警認定不服

交通事故交警認定不服

本站網小編2004年5月1日的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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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哪些交通事故交警不給調解


1、 當事人提供不出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2、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3、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4、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5、當事人未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調解申請的。

6、當事人在調解申請中對檢驗、鑑定(包括重新檢驗、鑑定)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