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礙執行公務和妨害公務

阻礙執行公務和妨害公務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阻礙執行公務罪本罪主要特徵

(1)侵犯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正常的職務活動。

(2)主觀上出於故意,並具有企圖迫使國家工作人員停止執行職務的目的。

(3)客觀上實施了以捆綁、毆打等暴力手段,或者以加害、損害名譽、揭發隱私等方法相威脅,迫使國家工作人員停止或變更依法應執行的職務的行爲。嚴重後果,都置之以重刑。

行爲人阻礙非國家工作人員的活動,或者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以外的其他活動,均不構成本罪。不知是國家工作人員正在執行職務而實施阻礙行爲的,不構成本罪。

醉駕打交警認定爲妨害公務罪將會被判處一定的懲罰,根據情節的輕重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與罰款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醉駕的情況下醉駕打交警妨害公務不僅需要按照妨害公務罪進行處罰,同時還需要對醉駕的行爲進行處罰,可以說是雙重的懲罰。